各科室:
现将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自治区直属机关“青年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抓好组织实施。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济困医院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
自治区直属机关“青年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区直机关“青年文明号”创建的评价与认定,加强和完善“青年文明号”的管理与监督,推动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不断提高“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和《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结合区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直机关 “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区直机关各个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第三条 区直机关“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是以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和岗位职责为标准,以塑造岗位文明、提升岗位技能和效益为重点,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创先争优的活动,是团青组织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团员青年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重要载体和有效形式。
第四条 区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由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申报、创建、认定、表彰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创建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集体可申报创建区直机关“青年文明号”:
1、5人以上,35岁以下青年占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40岁,建制相对稳定;
2、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职业道德良好,业务技能精湛,岗位效益显著,在本部门、本单位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3、所在部门、单位建立了团青组织,注重发挥团员青年作用;符合建团条件的申报集体建立了团组织,团的工作扎实有效。
第六条 申报工作由区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团组织或青工委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集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区直机关团工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区直机关团工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审议,确定“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通报所在单位,并在《新疆机关党建网》、《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对创建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被确定为“青年文明号”的创建集体,要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创建措施,结合岗位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并在工作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争创“青年文明号”标识,接受所在部门、单位和社会监督,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章 认定与表彰
第八条 区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的认定需经2年时间的创建实践。2年内,区直机关团工委将采取创建工作交流培训,对创建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听取相关监督部门意见的方式,加强创建工作的指导检查;所在部门、单位团青组织每半年要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报区直机关团工委备案。
第九条 2年期满后,由“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创建集体所在部门、单位团青组织对创建工作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创建集体,由创建集体所在部门、单位团青组织向区直机关团工委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认定材料。
第十条 区直机关团工委将组织团工委委员,对申请认定的创建集体,依照《自治区直属机关“青年文明号”考核细则》,实地进行认定考评;召开团工委全体委员会议听取认定考评情况,研究确定区直机关“青年文明号”集体。
第十一条 对确定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区直机关团工委将通过《新疆机关党建网》、《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网》进行公示;所在部门、单位也要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集体,区直机关团工委将予以通报表彰,授予区直机关“××年度—××年度青年文明号”奖牌。对获得“青年文明号”的集体,所在部门、单位要大力宣传推广创建集体及其成员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纳入年度评先评优范围,并依照新直团办字【2002】6号文件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区直机关“青年文明号”2年为一个创建评选周期。获得上一周期的“青年文明号”集体,要继续成为区直机关“青年文明号”,必须持续参与今后各个周期“青年文明号”的创建工作。
第十四条 创建集体在创建期间,自然条件发生以下变化之一的,即取消本周期的创建资格:
1、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人数不足60%;
2、集体负责人的年龄均超过40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在50%以上。
第十五条 创建集体及其成员在创建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取消本周期的创建资格外,至少在下两个创建周期(含本周期)内不得申报创建区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直至问题整改合格方可申报创建:
1、集体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3、因工作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情况属实;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效能考核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创建集体所在单位团青组织,要建立和完善“青年文明号”创建、管理和监督办法,实现创建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获得区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在下一个创建周期之初,既可继续申报创建区直机关“青年文明号”,也可申报创建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获得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在下一个创建周期既可继续申报创建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也可申报创建全国“青年文明号”。
第十八条 申报创建自治区级和全国“青年文明号”的,申报条件、创建要求、认定标准等依照自治区团委和团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报创建上一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创建期满评选考核虽达不到上一级标准但又符合下一级评选考核标准的,可作为下一级“青年文明号”的表彰对象。
第二十条 自治区级和全国“青年文明号”在创建和挂牌期间,发生第四章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除依照自治区团委和团中央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今后再创建“青年文明号”的起点须从创建区直机关“青年文明号”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附:《自治区直属机关“青年文明号”考核细则》
自治区直属机关“青年文明号”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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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内 容 |
分值 |
情况 记录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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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建 设 |
领导重视,成立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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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定期听取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创建工作汇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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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对创建工作在物力、财力、人力方面提供支持,落实到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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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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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 想 建 设 |
岗位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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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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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开放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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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理论与业务学习,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努力钻研本职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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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团结奋进,乐于奉献。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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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建 设 |
能够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扎实有效的开展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创建活动。 |
就医服务
专家风采收费公示 |















